第一節:器材借用與報廢(維修)辦法
第廿七條:請詳見附錄二
(一) 向本系系學會之總務組組長領取器材借用單,並填寫。
(二) 填寫完畢,攜帶本人身分證明之證件和器材借用單,繳回至總務組組長。
(三) 經總務組組長確認與借用人身分無誤,並和會長回報後,方可借用。
(四) 借用人須將身分證明知相關證件押在系學會之辦公室,在器材使用完畢之後,經總務長確認器材無損毀後,便將證件還回借用人。
(二) 填寫完畢,攜帶本人身分證明之證件和器材借用單,繳回至總務組組長。
(三) 經總務組組長確認與借用人身分無誤,並和會長回報後,方可借用。
(四) 借用人須將身分證明知相關證件押在系學會之辦公室,在器材使用完畢之後,經總務長確認器材無損毀後,便將證件還回借用人。
第廿八條:器材報廢之辦法如下
。(一) 經會長和總務組組長確認該器材已損毀致無法使用後,向指導老師回報,並索取器材報廢單。
(二) 填寫完器材報廢單後,需報廢本人親簽,和會長、總務組組長和指導老師蓋章,方可完成報廢之流程。
(二) 填寫完器材報廢單後,需報廢本人親簽,和會長、總務組組長和指導老師蓋章,方可完成報廢之流程。
第廿九條:器材維修辦法如下
(一) 若發現本系學會內之產物須修繕時(本條文不包含學校之產物),像總務組組長索取器材維修單,並填明損壞原因、報修日期和報修人親簽,經會長總務長確認和蓋章後方可報修。
(二) 若需修繕費用時,需向報備指導老師、會長和總務組組長報備,經確認金額後,方可向系學會費領取該維修之費用。
(二) 若需修繕費用時,需向報備指導老師、會長和總務組組長報備,經確認金額後,方可向系學會費領取該維修之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