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、會議
第 二十二 條:本系學會於每學期召開會員大會,但因人數過多導致集會時不便,可改以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代替,以本系各班推派班代、副班代、總務及本系非幹部學生二名,本系會員亦可報 名參加擔任對於會議表決,應有會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
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同意,得通過並公告本系上同學,由系學會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活動副會長及行政副會長需出席該會議。會議中應公布本系學會該學期之活動、活動經費使用預算、財務報告等會務事項。會長亦可視需要或經全體四分之一之聯署,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 二十三 條:本系學會於每周訂定固定時間召開例行會議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全體幹部均須出席,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師列席。
第 二十三 條:其他會議
(一)籌備會議:由活動總、副召召集並擔任主席,視需求採不定期召開。
(二)行前會議:於活動前由活動總、副召召集並擔任主席,提醒活動當日注意事項。
(三)檢討會議:於活動後由活動總、副召召集並擔任主席,針對活動所遇問題並討論改善措施。
(一)籌備會議:由活動總、副召召集並擔任主席,視需求採不定期召開。
(二)行前會議:於活動前由活動總、副召召集並擔任主席,提醒活動當日注意事項。
(三)檢討會議:於活動後由活動總、副召召集並擔任主席,針對活動所遇問題並討論改善措施。